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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的基本要素

作者: 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4/8/30 14:20:41 | 39927次浏览

(一)国防的主体

   1.国防主体的涵义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权利的享有者和国防义务的承担者,也是国防法律的遵守者和实施者。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防的主体首先是国家。但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是由各类组织和各种人员组成的实体。因此,组成国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是我国国防活动的主体。因为他们都享有一定的国防权利,履行一定的国防义务,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法律和法规。

   2.国家

   在中外诸多“国防”概念中,一般认为国防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意味着国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固有职能。从国家的起源与发展看,任何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要固国强边,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维系国家生存。因此,国防必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也只能随着国家的消亡才会消亡。从国家的本质看,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实现这种利益与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权力,国防就是要维护国家的这种权力;而且也只有依靠国家的这种权力才能使国防得以运转,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领导和组织国防事业。从国防的本义上看,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我国,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一些人产生了错觉,认为国防活动仅仅是军队的活动,这种错觉不仅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也导致了一些行为上的错误。如有的单位和部门认为自己与国防无关,没有国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的单位甚至将本部门的工作同维护国防利益对立起来,从而给国防建设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明确国防的主体是国家非常重要。它意味着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决不仅仅是军队的事,而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权力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组成,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组成,军事机关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个军事职能部门组成,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成,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机关的总和称为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是统治阶级的组织,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由统治阶级中最积极、最有领导和组织能力的那一部分成员组成。第二,它是十分严密的组织,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各个国家机关的内部组织要求严密有序,而且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都有着紧密、有机的联系。第三,它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它保证国家机器的开动和运转,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各种职权。第四,它是以特殊的强制力为后盾的组织,这种特殊的强制力亦即国家暴力,依靠国家暴力,国家机构可以在国家统治力所能伸展的范围内,排除各种干扰,消除敌对因素,充分行使国家权力。正是由于具备上述特点,在国防活动中,国家机构必然居于领导的地位,负有组织和指挥的职能。

   4.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是国家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执行其对内对外政策的主要暴力工具。国防建设以武装力量建设为主要内容,国防斗争以武装力量运用为主要手段。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利益,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都重视保持一定规模的武装力量,并根据本国情况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武装力量的组织结构,调整编制体制,更新武器装备,提高整体素质,使其既有威慑能力,又有实战能力。各国武装力量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由常备军、预备(后备)役部队和武装警察性质的部队构成。有些国家还有民兵等群众性武装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中和新中国成立后,创立并始终坚持适应人民战争需要的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后来,为适应国防需要,这一体制又有所发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它们各自肩负不同的职能,共同抵御侵略,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

   5.政党

   政党是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并为维护其利益而斗争的政治组织。由于阶级利益往往体现为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又需要运用国防手段来维护,因而政党在国防活动中必然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它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的产物。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其中也包括对国防的领导。宪法“序言”写道:“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参与对国家大针方针的政治协商,参与对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这些民主党派主要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这些民主党派多是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斗争时期成立的,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的性质,具有反帝爱国和要求民主的政治纲领,为反抗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做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保持和发展了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各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它们的一些负责人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其中也包括国防方面的有关事务。各民主党派的其他人士也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献计献策的权利,有对违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有维护国防利益的各项义务。

   6.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群众性的组织。我国的社会团体较多,主要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它领导着中国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中国工商联合会,是全国各类工商业者组成的人民团体。各个社会团体是将广大人民群众与党和国家紧密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在过去的反侵略战争中曾经做出过巨大贡献。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就曾发挥过青年先锋队的作用。抗美援朝战争中,各社会团体积极配合共产党的领导,动员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爱国人士、人民群众支援前线,参军参战。在当前的国防活动中,各个社会团体仍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例如,工会、工商联组织对于国防科研生产,学生联合会对于国防教育,共青团对于武装力量建设,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7.企事业组织

   企事业组织是我国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统称。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也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占有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正在迅速增加。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国防经济的运行,主要依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无论哪一种企业,只要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必须受到我国国防法律的约束,都可能承担一定的国防义务。例如,在支持建立和发展民兵组织,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动员准备,接受军事定货等方面,企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战时,企业更应积极努力地履行国防义务。事业单位,是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如学校、研究所等。这一类组织虽然大多不像企业那样可以在国防建设中提供物质性的产品,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参与国防活动,在国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国防科学技术研究、战时医疗保障等诸多活动中,它们可能是具体的实施者。许多国防建设工作,必须通过它们才能完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事业单位正转变为企业单位,但其在国防活动中的作用并不因之有丝毫减弱。

8.公民

   公民,此处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国防,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国防活动虽然由国家领导和组织,但要靠全体公民的支持和投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上述条款,是对我国公民应尽的国防义务的高度概括。历史上,中国古代就有“以民为本”的国防指导思想,强调人民支持国防的极端重要性。抗日战争中,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唯有全民族的统一团结,力求进步,依靠民众,才能支持长期战争与取得最后胜利,否则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军事文选(内部本)》第134页)在我党领导的历次反侵略战争中,都注重充分发动人民,依靠人民,大打人民战争,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同样,在今后的国防活动中,也要以广大人民为依靠,发动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秘密,完成军事订货,协助战备值勤,支援防卫作战……总之,必须有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才能保证国防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国防的目的

   概括而言,国防的目的,就是要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和安全。换言之,从行为上看,国防应当是一种为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保卫国家领土、保障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活动。

   1.捍卫国家的主权

   (1)国家主权的构成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主权,系指该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按照近代国家的概念,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主权具有两重性,即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对内,它是一种统治权,对外,它是一种独立权。主权的这种两重性,也是紧密联系、不容割裂的。

   (一)国防的主体

   1.国防主体的涵义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权利的享有者和国防义务的承担者,也是国防法律的遵守者和实施者。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防的主体首先是国家。但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是由各类组织和各种人员组成的实体。因此,组成国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是我国国防活动的主体。因为他们都享有一定的国防权利,履行一定的国防义务,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法律和法规。

   2.国家

   在中外诸多“国防”概念中,一般认为国防的主体是国家,这就意味着国防是国家的事业,是国家的固有职能。从国家的起源与发展看,任何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要固国强边,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以保障国家安全,维系国家生存。因此,国防必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最终,也只能随着国家的消亡才会消亡。从国家的本质看,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实现这种利益与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权力,国防就是要维护国家的这种权力;而且也只有依靠国家的这种权力才能使国防得以运转,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领导和组织国防事业。从国防的本义上看,国防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我国,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一些人产生了错觉,认为国防活动仅仅是军队的活动,这种错觉不仅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也导致了一些行为上的错误。如有的单位和部门认为自己与国防无关,没有国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的单位甚至将本部门的工作同维护国防利益对立起来,从而给国防建设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明确国防的主体是国家非常重要。它意味着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决不仅仅是军队的事,而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权力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组成,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组成,军事机关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个军事职能部门组成,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成,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机关的总和称为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是统治阶级的组织,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由统治阶级中最积极、最有领导和组织能力的那一部分成员组成。第二,它是十分严密的组织,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各个国家机关的内部组织要求严密有序,而且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都有着紧密、有机的联系。第三,它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它保证国家机器的开动和运转,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各种职权。第四,它是以特殊的强制力为后盾的组织,这种特殊的强制力亦即国家暴力,依靠国家暴力,国家机构可以在国家统治力所能伸展的范围内,排除各种干扰,消除敌对因素,充分行使国家权力。正是由于具备上述特点,在国防活动中,国家机构必然居于领导的地位,负有组织和指挥的职能。

   4.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是国家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执行其对内对外政策的主要暴力工具。国防建设以武装力量建设为主要内容,国防斗争以武装力量运用为主要手段。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为了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利益,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战争,都重视保持一定规模的武装力量,并根据本国情况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武装力量的组织结构,调整编制体制,更新武器装备,提高整体素质,使其既有威慑能力,又有实战能力。各国武装力量的构成不尽相同,一般由常备军、预备(后备)役部队和武装警察性质的部队构成。有些国家还有民兵等群众性武装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人民解放战争中和新中国成立后,创立并始终坚持适应人民战争需要的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后来,为适应国防需要,这一体制又有所发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它们各自肩负不同的职能,共同抵御侵略,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

   5.政党

   政党是代表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并为维护其利益而斗争的政治组织。由于阶级利益往往体现为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又需要运用国防手段来维护,因而政党在国防活动中必然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它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在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的产物。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其中也包括对国防的领导。宪法“序言”写道:“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参与对国家大针方针的政治协商,参与对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这些民主党派主要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这些民主党派多是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斗争时期成立的,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的性质,具有反帝爱国和要求民主的政治纲领,为反抗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做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保持和发展了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各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它们的一些负责人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其中也包括国防方面的有关事务。各民主党派的其他人士也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献计献策的权利,有对违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有维护国防利益的各项义务。

   6.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群众性的组织。我国的社会团体较多,主要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它领导着中国各地区工会组织和各产业工会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中国工商联合会,是全国各类工商业者组成的人民团体。各个社会团体是将广大人民群众与党和国家紧密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在过去的反侵略战争中曾经做出过巨大贡献。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就曾发挥过青年先锋队的作用。抗美援朝战争中,各社会团体积极配合共产党的领导,动员各个阶层、各个行业的爱国人士、人民群众支援前线,参军参战。在当前的国防活动中,各个社会团体仍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例如,工会、工商联组织对于国防科研生产,学生联合会对于国防教育,共青团对于武装力量建设,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7.企事业组织

   企事业组织是我国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统称。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也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占有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正在迅速增加。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国防经济的运行,主要依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无论哪一种企业,只要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都必须受到我国国防法律的约束,都可能承担一定的国防义务。例如,在支持建立和发展民兵组织,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动员准备,接受军事定货等方面,企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战时,企业更应积极努力地履行国防义务。事业单位,是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组织,如学校、研究所等。这一类组织虽然大多不像企业那样可以在国防建设中提供物质性的产品,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参与国防活动,在国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国防科学技术研究、战时医疗保障等诸多活动中,它们可能是具体的实施者。许多国防建设工作,必须通过它们才能完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事业单位正转变为企业单位,但其在国防活动中的作用并不因之有丝毫减弱。

   8.公民

   公民,此处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国防,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国防活动虽然由国家领导和组织,但要靠全体公民的支持和投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上述条款,是对我国公民应尽的国防义务的高度概括。历史上,中国古代就有“以民为本”的国防指导思想,强调人民支持国防的极端重要性。抗日战争中,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唯有全民族的统一团结,力求进步,依靠民众,才能支持长期战争与取得最后胜利,否则是不可能的。”(《毛泽东军事文选(内部本)》第134页)在我党领导的历次反侵略战争中,都注重充分发动人民,依靠人民,大打人民战争,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辉煌胜利。同样,在今后的国防活动中,也要以广大人民为依靠,发动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秘密,完成军事订货,协助战备值勤,支援防卫作战……总之,必须有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才能保证国防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国防的目的

   概括而言,国防的目的,就是要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和安全。换言之,从行为上看,国防应当是一种为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保卫国家领土、保障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活动。

   1.捍卫国家的主权

   (1)国家主权的构成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主权,系指该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按照近代国家的概念,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主权具有两重性,即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对内,它是一种统治权,对外,它是一种独立权。主权的这种两重性,也是紧密联系、不容割裂的。

   (2)国家主权的对内属性

   国家主权的对内属性,是指该国在其所辖领域内对一切事务享有最高的统治权力,包括根据本国的情况和意愿,选择社会制度,组织政府,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进行自己的统治,而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和限制。从本质上说,国家的这种统治权也是一种管辖权,它包括:第一,领域管辖权,亦称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领域内的人、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实行管辖。第二,国籍管辖权,亦即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第三,保护性管辖。为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种保护性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我国的国内法,就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四,普遍性管辖。根据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犯罪和海盗、贩毒、空中劫持等行为,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上述4项管辖权在一个国家的对内主权当中,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仅仅具有辅助的性质。

   (3)国家主权的对外属性

   国家主权的对外属性,是指国家在对外事务中具有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或组织控制和干涉的权力,这是一种独立权。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自主权。它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二是国家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正是由于国家的自主权具有上述双重含义,因而也就构成国际法上不干涉原则的基础。国家的自主权,既是政治上的自主,也是经济上的自主,只有自主的政治主张,没有自主的经济基础,不可能是真正的自主。第二,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与其他国家平等的地位,而不问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国家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必须是实质上的平等。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平等。第三,自保权。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发展国防力量,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另一方面,当国家实际上已经受到外来侵略时,有权单独或联合他国进行自卫。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规定,国家行使自保权,既不得造成对他国的威胁,亦必须遵守互不侵犯原则而承担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如此,才是对自保权的正确运用。显然,国家的自保权,实际上是国家进行国防活动的权力。

   (4)国家主权的内部关系

   国家主权内部的两个方面—对内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是不容分割的有机统一体。首先,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互相渗透,彼此包含。在对内统治权中,含有不容他人干涉和染指的意义;在对外独立权中,也含有自主处理本国事务的内容。其次,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互相作用。一方面,对内主权决定并派生出对外主权,没有对内统治权,就不可能存在对外独立权,如果对内主权受到颠覆和破坏,对外主权必然遭受践踏和蹂躏;另一方面,对外主权反映并维护对内主权,如果对外独立权受到侵犯,国家的对内统治权必然遭到干扰和破坏。

   在国家主权的构成中,国家建立、发展、使用国防力量的权力,既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亦是国家主权的保障手段。国防必须保障国家完全、充分地行使主权,但其侧重点,在于保障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因为国防的矛头,主要指向外来侵略;国防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国家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和破坏。

   (5)国家主权与国际法

   捍卫国家主权独立,与国际法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国家主权原则本身就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当然,在国际法中,一国的主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例如外国商船在国家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就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所设的限制。国家还受到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的特殊限制。但是,所有这些限制,必须是对等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是相对普遍适用于有关国家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国的。中国历史上曾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既损害国家主权,也违背国际法准则。这些条约之所以被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就在于当时的国家贫穷、落后,没有防卫能力。今天,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发展自己的国防,就是为了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一个国家的主权一旦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尊严、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等,统统无从谈起。因此,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始终是国防中第一位的、根本的目的和任务。

   2.维护国家的统一

   (1)国家统一的涵义

   国家的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的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根据宪法,我国还面临着国家统一的历史使命。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反对霸权主义和外来干涉问题时曾说:“我们还有一个台湾问题没有解决,仍然面临着完成国家统一的任务。”现在国际上有一些人在台湾回归问题上做文章,设置障碍。美国曾把台湾视为对付社会主义的一艘“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向台湾出售战斗机等军用装备,表明他们并不希望台湾回到我国的怀抱。台独分子也在伺机进行活动。台湾在外来势力插手下不能尽快同大陆实现统一,我国的整体安全就没有完全的保障。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一百多年来的共同愿望,也是国家统一的应有之义。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动。

   (2)维护国家统一是国防的职能

   国防要维护国家统一,就必须担负起台湾和大陆统一的职能,不管是采取和平方式,还是采取暴力方式,国防的职能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希望通过和平方式、“一国两制”的方式来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但我们在台湾问题上不能做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这并非针对台湾人民,而是针对任何企图插手我台湾问题的外来势力。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幻,我们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团结、统一和稳定的坚强意志,是决不会动摇的,我国的国防要为此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史证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既有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发展,也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我国的民族政策,重视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心、照顾和支持少数民族的成长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自治和优惠政策。总的看来,各民族的关系是融洽的。但是,由于国际气候的影响,特别是外国敌对势力的插手、干涉,使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与外国势力相勾结,时而蠢蠢欲动,企图制造民族纠纷,分裂国家。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干扰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局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而且威胁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4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反对国家和民族的分裂,是党的一贯主张,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的一项职能。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我国的民族事务,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危及国家的安全时,国防力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发挥其维护国家团结、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作用。

   (3)国家统一与国家主权

   国家的统一与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有着紧密的联系。第一,国家的统一与主权。在不统一的状况下,国家不可能完整地行使其主权。只有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才能保证主权的独立和完整。第二,国家的统一与领土。一个统一的国家,其领土无疑应当是完整的。但领土完整的国家却并不一定是统一的国家。从反对外国干涉的角度说,捍卫国家统一,制止分裂行为,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这在国际法上也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但从国家的要素来看,分裂后的国家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当国家的统一遭到破坏之后,有可能引起领土上的纠纷,进而导致动乱。这一点可以从苏联、南斯拉夫等国家变化后的情况得到证明。第三,国家的统一与安全。从整体上看,国家不能统一,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全的状态,至少是一种潜在的不安全。因此,捍卫国家的统一,必然是国防的重要任务。

   3.保卫国家的领土

   (1)国家的领土

   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前提,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领土可大可小,但必须相对固定,才可能成为国家。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国家领土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国家领土与国家主权具有密切联系。领土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空间。对内统治权的行使,一般不得超出国家领土的范围;对外独立权的行使,也要以国家领土为依托或依据。领土也是国家主权行使的对象,国家统治主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对本国的领域管辖权,亦即领土主权。没有领土,主权就失去了存在空间和行使对象,没有主权,领土必然被侵犯、被分割,甚至遭到瓜分。世界上,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不存在的,领土不完整的国家也不是一个完全统一的国家。任何国家即使是因历史原因造成领土暂时不完整,也应该追求、实现领土完整。领土完整的含义是:凡属本国的领土,决不能丢失,决不允许被分裂、肢解和侵占。任何国家不得破坏别国的领土完整。任何集团或个人也不得搞旨在分裂本国(或别国)领土完整的活动。国家的领土被侵占,主权必然要遭到侵犯。国防捍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必然要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

   (2)领陆

   国家疆域以内的陆地,通称为领陆。国家领土不能没有陆地,世界上没有无陆地的国家。就国家领土的构成而言,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其他部分也随之发生变动,因此,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国家的领土主权主要是对陆地的主权,国家的管辖权也主要是对陆地的管辖权。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拥有960万平方千米的陆地疆域和漫长的陆地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我国陆疆领土与15个周边国家相邻,陆地边界线长达2.2万余千米,是世界上陆界线最长的国家之一。在鸦片战争前,我国陆疆领土近1300万平方千米。然而,由于近代中国政府政治腐败、国力衰弱、国防废驰等种种历史原因,百余年间竟丧失了340余万平方千米的土地。新中国成立后,自1960年起,已先后同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国解决了边界问题,签订了新的边界条约。但是至今,我国与俄罗斯、印度、越南等国的边界问题还未完全得到确认,尚有2000多千米的陆疆边界需要划定,100余块面积共约10多万平方千米的争议地区有待解决。我国建国以来40余年间,发生了多次捍卫领土主权的边界自卫还击作战。今后,我们保卫边境,尤其是保卫陆地疆域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3)领水

   国家主权支配下的,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称为领水。领水又分内水和领海。一国的内水包括国境之内的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及内海、内海湾、内海峡等。如我国的长江、黄河、京杭大运河、洞庭湖、渤海湾、琼州海峡等,均属我国之内水。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完全相同。领海则是指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的法律地位虽与内水多少有所区别,但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对于沿岸国的安全至关紧要,对于海关、卫生和经济资源的保护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辽阔的海疆,与8个国家隔海相望,大陆海岸线长达1.8万余千米,大小岛屿多达6500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按照1982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不仅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还有近海大陆架。我国大陆架是世界上最宽广的大陆架之一,面积达200多万平方千米。连同内水、领海在内,我国拥有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的领海和管辖海域。在近代中国史上,由于有国无防,有海无备,帝国主义列强仰仗坚船利炮,发动了一系列从海上进犯我国的侵略战争,如虎门之战、吴淞之战、镇江之战、大沽之战、马尾之战、基隆之战、镇海之战、中日甲午海战、黄海海战、威海卫之战。中国不仅门户洞开,而且割地赔款,丧失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海防建设,使我国的海上防卫作战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并且于1974年1月和1988年3月进行了两次捍卫祖国领土的海上作战行动,沉重地打击了来犯之敌,捍卫了祖国的尊严。然而,我国与邻海国家还存在着海洋权益的争端,日本至今侵占着我国的钓鱼岛,我国的南沙诸岛和海疆除了太平岛由台湾国民党军队占据外,其余大多被其他国家侵占。我国领海和海洋管辖权仍然存在被侵占、被分割的情况。我国的国防,必须保卫领海,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4)领空

   隶属于主权国家的领陆与领水的上空,称之为领空。领空的最高度,是一个在国际法上迄今尚未解决的问题,其极限可能要由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来决定。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关于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有几种理论,第一是完全自由论,认为空气空间与公海一样是开放的,完全自由的;第二是有限自由论,即空气空间原则上开放和自由,但国家享有自保权,有在必要情况下对其领土上空进行干预的权利;第三是海洋比拟论,把空气空间与海洋相类比,象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那样,把空气空间亦分为公空和领空,但对于公空与领空在高度上的分界线又有不同主张;第四是国家主权论,认为国家领土上空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主权;第五是有限制的国家主权论,即原则上承认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但以允许外国飞机无害通过为条件。实践证明,由于空气空间的性质,亦由于国家对领土上空的经济利益和安全要求,国家主权论已成为占有绝对优势的理论,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支持与认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开始成为战争工具,不论交战国或中立国都禁止外国飞机不经允许飞越其国土上空,前者旨在巩固国防,后者是为了保持中立。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从而确立了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的主张,并使其成为国际法规则,不仅是国际习惯法规则,而且是国际条约法规则。然而,近二三十年来,由于空间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越过空气空间达到外层空间,从而使国家空中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影响。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已表明外层空间的性质使其难以成为国家主权的对象。虽然对于一定高度的空间,国家仍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而超过这个高度,国家主权将可能失去意义。联合国大会于1961年12月20日通过的1721号决议,肯定了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而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的主张。这一决议虽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其宣示的原则从未为任何国家所反对。当前,关键问题在于,对于国家领空的终点和外层空间的起点远未达成共识,这将涉及到国防行为的空中界限。不过,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领空的上限问题悬而未决,并不影响国家保卫自己的空中主权。

   (5)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系指国家主权范围内陆地以下的底土和领水的水床及底土,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有些学者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4.保障国家的安全

   (1)国家安全的意义

   国家不仅应当拥有一定的领土,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且必须有一个安全的内外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正常生存与发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状态,不仅难以建设和发展,而且生存也会受到威胁。因此,维护国家的安全,也是国防的主要目的之一。
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一是内部。对外,一旦国家遭到外来侵略,安全受到威胁,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状态。对内:当国内敌对分子勾结外国敌对势力进行武装暴乱或者叛乱等,危及国家安全的时候,国防力量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平息这种内外勾结的暴乱,保卫国家和平。

   (2)保障国家的生存

   国家的安全,首先表现于国家生存得到可靠的保障。这不仅意味着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不容侵犯,也意味着维护国家政治制度的权利不受侵犯。国际敌对势力实施“和平演变”的战略,旨在改变我国的政治制度,对我国安全利益构成极大威胁,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反“和平演变”问题。1989年“六?四”事件之后,邓小平同志在同坦桑尼亚革命党主席尼雷尔的谈话中敏锐地指出:“我希望冷战结束,但现在我感到失望。可能是一个冷战结束了,另外两个冷战又已经开始。一个是针对整个南方、第三世界的,另一个是针对社会主义的。西方国家正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所谓没有硝烟,就是要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由于苏联和东欧局势发生的剧烈变化,共产主义运动暂时处于低潮。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坚持改革开放,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成为抵制西方“和平演变”战略的中流砥柱。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的地位突出出来,自然也就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反对社会主义的首要目标。从我国安全利益出发,邓小平同志要求军队和国家政权“都要维护这条道路、这个制度、这些政策”。这自然也是对我国国防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平演变”的斗争中,国防力量应当随时准备平息任何有外国势力插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动乱和暴乱,稳定社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内部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3)保障国家的发展

   国家的安全,还表现于国家的发展得到可靠的保障。生存与发展是国家的两大利益,二者存在着有机联系。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生存的条件。当今世界,一个民族的经济、文化、科技等诸方面如果得不到发展,长期落后,便注定要挨打。没有发展便没有安全,便难以生存。因此,国防要全面维护国家的安全,就必须维护国家的发展利益。国家的发展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它是国家利益的基础,表现为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防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而经济发展又是国防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国防要通过自身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的功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条件。在目前,我国国防主要应当能够对付中、低强度的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能够抗击来自陆上、海上和空中的入侵,能够平息外部势力挑起的任何旨在分裂民族、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的完整统一的暴乱、动乱事件,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防需求对经济发展还起着刺激和促进作用,国防经济对民用经济具有支援作用,国防科学技术能够带动整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一向重视发挥国防工业和国防科学技术的优势,发展军民兼容的科学技术和产品。例如和平时期大部分国防工业部门实行军转民,国防工业中的民用产品生产逐年增加,民品产值占国防工业总产值的比例逐步上升,从1981年到1986年5年间,从16.3%上升到56.7%。建国以来,国防科技工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制出新型材料1.3万多项,军用机电产品1.6万多项。海军、空军还出动舰船、飞机等支援地方进行远洋科学考察和飞播造林等,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4)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

   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这是宪法赋予我国武装力量的神圣任务。只有在和平环境下,人民群众才能正常生产,劳动生产率才能不断提高,劳动产品才能不断丰富,国民经济才能不断发展。在敌人侵略、颠覆我国的时候,国防可以抵御侵略、粉碎颠覆,这是保护人民和平劳动的一个方面;平时,国防实力可以镇摄敌人,遏制战争,这是保护人民和平劳动的另一个方面。此外,50多年国防力量建设与运用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当强大的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风暴、火灾)突然袭来时,我们的国防力量,尤其是国防力量的骨干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作为一支组织严密、高度机动、战斗力很强的抢险救灾力量,充分发挥了人民保护者的作用,为保护人民利益作出了突出贡献。

   (5)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重视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历史昭示我们,是否具有海洋观念,重视维护海洋权益,对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至关重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海洋的地位日益上升,开发海洋已成为沿海国家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条件。毫无疑问,海洋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大力增强海洋观念。1990年12月1日江泽民同志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战略指导的中心问题,还是要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社会秩序。他的话指明了维护海洋权益在我国新时期国防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海疆有着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洋能源、海洋化学资源,滨海旅游、沿海空间及水文气象资料等。其中仅近海渔场便有280万平方千米(合42亿亩),各种鱼类1500多种;海洋石油地质储量可达约50-330亿吨;潮夕、波能、热能等海洋能源总储量约为4.3亿千瓦。对于别国掠夺我国海上资源的行为,我们绝不可等闲视之。要按照我国宪法的要求,维护我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大力建设巩固的海防。

   (6)巩固和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

   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不断巩固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这在当前的条件下尤为重要。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尊严是国家主权的外在表现,也是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的必要条件。对于我国而言,只有在国际上占具应有的地位,才能坚持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同时,依托国防实力,积极开展外交活动,协调关系,扩大盟友,孤立敌人,使自己的国家在国际战略格局中处于更为有利的态势,不断巩固、提高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本身也是一种发展,是现代各国国防追求的目标之一。一般来说,国家有多大实力,在国际上才能有多高的地位。当今,人们把地位称作实力地位,说明实力特别是国防实力是地位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国防实力弱,就很难取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与尊严。晚清和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在国际上倍受凌辱,毫无地位和尊严可言,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贯重视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时指出:“我们现在已经比过去强,以后还要比现在强,不但要有更多的飞机和大炮,而且还要有原子弹。在今天的世界上,我们要不受人家欺负,就不能没有这个东西。”为了打破超级大国的核垄断、核讹诈政策,抵制外来的压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代表的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新中国建立不久,在医好战争创伤,第一个五年计划刚刚启动的时候,就把国防现代化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对发展国防尖端科学技术做出了具体的部署,拿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1964-1970年,我国“两弹一星”计划的实现,打破了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我国的封锁和核垄断,曾使整个世界感到震惊,使中国人民和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感到振奋,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使我国取得了与核大国平等对话的权力。应当说,我国当前所处的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与我国在国防现代化建设上所作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三)国防手段

   1.国防手段的涵义

   国防手段,是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明确国防的手段,是进一步明确国防概念的必要前提。在国防的概念上,一直存在小国防与大国防的分歧。小国防观将国防基本限定在军事上,甚至有的认为国防就是军队的事。大国防观认为国防是国家的总体防务,或叫综合防务,它不仅仅是军事及军队的事,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我们主张大国防观。因为加强国防需要举国上下共同努力,需要国家统筹规划,把有形的和无形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现实的和潜在的力量,都凝聚在保卫祖国的旗帜下,发挥它们的应有作用。在外国国防基本法的国防释义中,日本包括非军事的手段,俄罗斯、蒙古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法律及其他措施”。我国国防法吸收了中外大国防观的优长,将我国国防的手段和范围界定为:“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1)军事活动

   ①军事手段的作用

   国防的主要手段是军事手段,现代国防的根本职能是捍卫国家利益,防备和抵御外来的各种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防备、平息内部和外部的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所发动的武装暴乱。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的和最有效的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这是因为:第一,军事手段是最具有威摄作用的手段。这种威摄作用可以通过显示军事力量的存在而产生,以此对各种可能的外来侵犯进行有效的阻止或遏制。由于军事力量对于外来的打击破坏力具有可怕的报复能力,因而可能使外来的侵略势力有所忌惮而收敛。各种非军事手段虽然也能产生强度不等的威摄作用,但都比不上军事力量所起的作用大。第二,军事手段是唯一能够有效对付武装侵略的手段。在军事、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诸多国防手段中,各种手段均有自己独到的作用,但各种非军事手段均需与军事手段发生一定联系。尤其是在遇到武装侵略时,军事手段更是必不可少。单靠非军事手段的运用,一般不可能阻止对方的武装侵略,甚至还可能事与愿违,产生不良后果。唯有军事手段,既可以与非军事手段同时使用,相互配合,亦可单独使用。因为军事力量所拥有的巨大的即时打击能力能够给侵略者造成物质的和精神的严重损害,从而迫使其中止侵略行动,以至放弃侵略企图。因此,对付武装侵略,一般不单独使用非军事手段,而是采取非军事手段与军事手段相结合的做法,并以军事手段为主。第三,军事手段是解决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最后手段。武装斗争是一切矛盾斗争的最高形式。现代国防既然以捍卫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为使命,那么就必须有效地解决因主权和利益矛盾引起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冲突。由于国家之间主权、利益的矛盾属于对抗性矛盾,尽管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和平方式,通过磋商、调解、谈判等途径加以解决,但其成功率很低,而且往往只能达成暂时性妥协,不能彻底解决矛盾。当矛盾积累以至激化达到极限,就只有通过最高的斗争形式─武装冲突或战争去进行彻底解决。因此,对于现代国防而言,当各种非军事手段不能解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就需要运用军事手段。

   ②军事手段与其他手段

   军事手段之所以成为国防活动中的主要手段,不仅仅在于它自身拥有巨大的能量和独到的作用,而且在于它能够作为各种非军事手段的有力后盾,强化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国防功能。例如,军事和宣传。只有军事手段的存在加上宣传手段的运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各种形式的外来侵略和战争起到遏制作用。一个国家纵然幅员宽广人口众多,但若是没有强大的军事手段,即使向国际再三申明维护主权领土完整的决心,仍不能避免被侵略被欺凌的命运。再如,军事和外交。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最普遍的莫过于边界领土的归属和境外(主是经济专属海区)经济权益的纠纷两大类,这两类矛盾的常见手段是外交谈判。但这种谈判一般都是在矛盾趋于激化已酿成冲突事实的状态下才开始进行的。为了争取有利的谈判态势,有的国家往往采取军事手段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在有利条件下讨价还价。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实力为后盾进行谈判。有了强大的军事手段作后盾,不仅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给谈判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而且必要时可以显示或使用军事手段以保持和巩固有利态势,迫使对方接受于己有利的条件。

  (2)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

   ①政治与国防

   政治手段作为国防手段之一,并不是说在整体上政治从属于国防。这里的“政治”,仅指“与军事有关的”一种国防手段,而不是政治本身的全部涵义。
政治与国防关系密切。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主权,是政治的第一需要;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领土,是政治的物质前提;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是政治的根本追求。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也要靠国防力量来捍卫。另一方面,政治对国防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国家的政治需要,决定国防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类型;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和路线,决定国防的方向、方针和原则;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国防的根本体制;国家的政治素质,制约国防的客观效应。其中,构成国防手段的政治活动主要有:政治制度建设、政治思想工作和政治宣传。

   ②政治制度建设

   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仅决定着国防领导体制,而且有些政治制度的内容本身就是国防制度的组成部分。例如,我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这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国家机构的职权,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国防方面的职权。不断完善各级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本身就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正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一些政治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就包含国防方面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的提名、选举、罢免以及辞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国防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有关外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的规定等,这些条款的制定与实施,也是国防法制的组成部分。

   ③政治思想工作

   国防建设和斗争,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在各行各业开展各种各样的工作。其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是国家和执政党的政治宗旨及要求在国防领域得以实现的保证,也是确保整个国防事业的政治方向不偏离,做好国防领域各项工作的有效手段。国防活动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旨在鼓舞民心士气,调动积极因素,努力实现国家政治赋予的国防目标。古今中外的国防活动,尽管称谓不同,但都高度重视这一手段,我国国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更应科学地对待国防活动中的政治思想工作。无论平时还是战时,都要将其提到恰当的位置上,既不要不适当地夸大其作用,更不能因此忽视、放松、削弱乃至否定政治思想工作。

   ④政治宣传

   人心向背是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作为国防的手段,政治宣传可以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介,对人心的向背起到双重作用:对内,它可用以提高国民和官兵的政治素质,进行思想动员,激发同仇敌忾的民心士气;对外,它可用以揭露侵略战争的非正义性,揭露敌方的弱点,瓦解敌军的士气,从精神上击溃对方。我军在历次反侵略战争中都注重运用宣传手段,向敌人展开政治攻势,配合军事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战果。在今后的国防活动中,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治宣传的作用。特别是当战争爆发时,更应广泛开展政治宣传,激发全体军民的爱国热情,动员军队英勇作战,动员人民踊跃参军参战,努力增加生产,历行节约,全力支援战争;并通过对外宣传争取世界人民和友好国家的同情和支援。

   (3)与军事有关的经济活动

   ①经济与国防

   经济是国防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的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国防建设的水平。现代条件下,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广泛采用经济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有国防经济活动、经济动员、经济制裁等。

   ②国防经济活动

   国防经济活动是为国防而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管理的实践活动。通常包括四个环节。一是军品生产,它是国防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环节,是武器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的制造过程,同社会生产密切联系,有些则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二是军品分配,它是连接军品生产与军品消费的中间环节,以国家资源对国防领域的分配为前提,对国防领域内的社会产品进行合理配置。三是军品交换,它也是国防经济活动的中间环节之一,主要指军品生产者与军品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其中武器装备的交换一般有两种形式:计划调拨和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又包括军品流通和军事订货。四是军品消费,它是国防经济活动的最终环节,包括战争消费与平时国防建设、军事活动中的各种消费。国防经济活动还包括领导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例如,根据国际形势和军事战略,确定国防经济发展方向、规模、速度;国防人力、物力、财力的调配与使用;国防生产力的布局;军事交通和通信设施的建设;武器装备的研制和生产;国防工程建设;军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军队内部的生产经济管理等。此外,还有大量的国防工程技术经济分析活动。国防经济活动是国防建设的基本手段之一。军品生产直接为国防活动提供物质产品,军品分配和军品交换保证这类产品的合理配置与到位,军品消费的结果则是保持一定的军事实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

   ③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是指国家将经济部门及其相应的体制有组织、有计划地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充分调动国家经济能力,提高生产水平,扩大军品生产,保障战争需要。它一般包括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财政金融、邮电通信、卫生力量等各个方面的动员。它是整个战争动员的基础。由于现代战争中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消耗,使得武装力量对经济的依赖性大大增加,经济动员已经被提到重要的战略地位。战争不仅是军事和政治的竞赛,也是经济的竞赛。经济动员就在于将国家的经济实力转化为军事能力。国民经济动员的程度由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经济实力和相应的动员能力所决定,并受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国家生产力越发达,经济实力越强大,动员的基础就越雄厚。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强弱,国民经济动员能力的高低及其动员程度,对于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④经济战

   经济战是敌对双方为夺取战略优势和战争胜利而进行的经济斗争,主要指战争期间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也包括和平时期的经济封锁和经济扰乱。根本目的是给敌人造成经济恐慌,动摇其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使敌方经济陷于崩溃,以便战而胜之。进行经济战的手段和方式很多。如:进行经济侦察,搜集经济情报,袭击敌国重要经济目标;对敌方实行经济封锁,禁运战略物资,断绝同敌方的贸易、信贷、金融、科技等一切经济往来,并尽可能断绝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通过与中立国签约制止向敌国输出物资,并从中立国获得所需物资;在国际上抢购敌方急需物资,使之难以获得必要供应。

   ⑤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是指国家为一定的政治、军事目的,一方对另一方强行实施的惩罚行为。在国防斗争中使用这一手段,可削弱被制裁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促使其国内不满情绪的发生和增长。基本形式有全面经济制裁和部分经济制裁两种。前者断绝同被制裁国的一切经济往来,后者中断部分经济联系。其手段主要有,断绝经济组织和政府官员的互访;中断贸易往来,禁止向对方输出或从对方输入全部或部分商品;中断或取消经济、技术、军事援助与合作项目;实行金融干扰,包括限制提供货款和禁止有关外汇的兑换;冻结或者没收对方在本国的资金和财产等。

   (4)国防外交

   ①国防外交的涵义

   国防外交活动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国防目的而开展的外交活动。这种外交主要涉及军事领域,又称军事外交。它既有通常意义上外交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外交工作的特殊规律,是集外交与军事于一体的活动。它的范围很广,领域很多,活动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总体上讲,国防外交主要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军事集团与军事集团之间的军事政治关系,军队关系,军事战略关系,军事科技关系和军事经济关系等。具体可以划分为:一是军事双边往来。主要表现形式有高级军事领导人保持接触,开展互访,互派军事代表团,互派军事使团,互设军事代表机构,军事谈判和交涉,签署军事条约等。二是多边军事交往。主要是指参加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性的军事活动,如军控与裁军谈判,法律、体育等多国参与的军事交往,国际维和行动的参与,以及国际军事条约的签署和履行必要的权利义务等。三是非官方军事交往。主要是指有关国家退役高级将领、高级军界人士、国际战略问题专家和机构的交往。四是军事科技交流和军工合作。主要包括军品的合作研究和生产、技术转让,专家、学者互派或交流,学术研讨,军事技术展示,互聘科技人才,进行教育训练交流等等。五是军事结盟。有双边的和多边的两种形式。结盟关系是运用国家或联盟的武装部队,通过政治、外交和武力或国防实力等相互支持,实现维护国家、国家集团安全利益或推行某种政策的目的。六是军事援助。其目的主要是发展对外友好军事关系,其内容主要有向受援国提供财力物力、派军事专家和顾问、为受援国培训军事学员等。七是军事经济合作。军事经济合作是国防外交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发展对外军事经济关系,不仅有助于军事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国家经济建设,是国家对外贸易经济的重要补充,又是改善国家关系的重要手段,还是对敌斗争的一种重要武器。比较普遍的方式是军品销售、提供军事信贷、进行军事技术设备贸易等。八是边防管理。主要指依据边界条约和协定以及边界规章,加强边境口岸管理和控制,相互通报军事活动,建立边防人员会晤制度等。国防外交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从事国防外交活动的也不单纯是武装力量,还包括国家机关与民间的一些部门。

   ②国防外交的特殊使命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防外交负有特殊的使命。它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围绕着国家安全与国防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总政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与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国家集团在军事上的关系,合理处理国际性的以及双边的与军事有关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对于我国而言,积极开展国防外交活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争取和平与稳定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捍卫国家主权,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加强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扩大我国我军的对外政治影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国防外交应为加强国防建设做出更大的努力。

(四)国防对象

   1.国防对象的涵义

   国防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和抵御的行为。在这一点上,理论界存在着两点分歧:一是国防抵御的仅仅是“武装侵略”,还是各种形式的侵略?二是国防是否应把“颠覆”作为防备的对象,即国防是否有对内职能?我们认为,国防的对象应当是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同时,国防应当有对内职能,即把武装颠覆作为防备的对象。

   2.侵略

   (1)“侵略”的一般概念

   所谓“侵略”,按照我国《辞海》的解释:“指一国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和对他国人民的掠夺、奴役的活动。……它的形式多种多样,以武装侵略最为明显。”国防所要防备和抵御的是侵略还是武装侵略,不仅中外理论概念上有不同,而且在外国国防立法中也有差异。

   法国《防务总组织法》第1条则指出:“防务的目的是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情况下对付各种形式的侵略,确保领土的安全和完整,以及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在此,防务的对象是“任何形式的侵略”。

   《蒙古国国防法》第3条规定:“国防是以保障和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士完整,抵御外来侵略为目的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军事的综合措施。”在此,国防的对象是“外来侵略”。

   俄罗斯《国防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国防,是指武装保卫俄联邦、其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及为武装保卫俄联邦而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准备措施。”在此,国防的对象是“侵犯”。

   显然,一个国家规定国防的对象,特别是在国防法律中规定国防的对象,除了应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之外,更应符合本国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相一致。

   (2)“侵略”与“武装侵略”

   在我国,一部分人认为应将“武装侵略”视为国防对象。理由有二:第一,侵略有多种,除了武装侵略之外,还有文化侵略、经济侵略和技术侵略等各种非暴力侵略,抵御和防备这些侵略,不应属于国防的职能。第二,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1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在此,宪法使用的是“武装侵犯”。因此,表述国防的对象,也应明确国防所要抵抗的是“武装侵略”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侵略。

   但是,我们认为:如此表述国防的对象,弊端有二:首先,“武装侵略”的提法与现实不相适应。如果认为国防只是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甚至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这样的规定,那么在今后的国防建设和斗争中,则很可能束缚自己的手脚。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武装侵略和非武装侵略。但是,当今世界的现实是,主权国家对主权国家的非武装侵略及其反侵略大多要以武力为后盾,而且有些所谓的非武装侵略,是非国防手段不能抵御的,例如我国南海所面临的情况。其次,“武装侵略”的提法与宪法也并不一致。的确,宪法第67条第18项使用了“武装侵犯”一语,但那讲的是宣布战争状态的时机。只有在遇到武装侵略时,才能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抵抗武装侵略的行为才是国防行为,因为国防行为并不仅仅是战争行为。换言之,国防行为并不仅仅是抵抗武装侵略的行为。同时,宪法第29条规定武装力量的任务,第55条规定公民的国防义务,都采用了“抵抗侵略”的提法,而不是“抵抗武装侵略”。因此,我们认为,国防所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在联合国1965年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已经对“侵略”作了定义,该决议所指的侵略,均属于运用国防力量防备和抵抗的对象。综合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国防法将“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作为国防的对象,是比较准确和恰当的。

   3.武装颠覆

   一些人认为,国防是国家的对外职能之一,是为防止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而“颠覆”一般来自内部,反颠覆是国家的对内职能,不应属于国防的范畴。

   实际上,所谓颠覆,是指颠覆政府。反颠覆与国家的安危密切相关。在反颠覆的活动中,可能并不需要在各种情况下都动用国防力量,但这一活动与国防却有着多方面的联系。根据宪法,我国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那些以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分裂国家为目的的颠覆活动,不是一般的反政府活动,而是危及到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活动。对此,国防当然不能坐视不顾。特别是如果这种颠覆活动以武装的形式进行,如武装暴乱、武装叛乱等,那就必须运用国防力量。这就是说,制止武装颠覆,不但是国防的职能,而且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明确这一点,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一,各种武装颠覆活动,包括分裂国家的“独立”、叛乱和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暴乱已构成对我国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第二,从我国当前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看,武装颠覆并非纯粹来自内部,甚至主要不是来自内部,各种形式的“独立”、叛乱、暴乱一般都有外国势力插手,具有内外勾结危害祖国的特点。对付这一类“颠覆”,应该是国防的职能,也就是说,国防实际上是有对内职能的。第三,从苏联分裂成独联体各国、南斯拉夫分裂后民族间战争不已、人民生命涂炭、国民经济严重倒退的情况看,它的灾难甚至大于国家间的战争,理应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作为我国国防的职能。第四,从外国立法的教训看,俄罗斯1992年在制订国防法的过程中亦发生过要不要包含对内职能的争论,后来认为国防只有对付外敌入侵的作用,采用了不包括对内职能的观点。该法颁布后,俄各民族间武装冲突频频发生,俄为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不得不动用武装力量,但武装力量的使用缺乏法律依据。1993年11月,不得不在国防法之上又颁布具有“军队宪法”性质的《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基本原则》,规定“可以动用俄罗斯武装力量和其他军队对内部军事威胁加以对抗”。1996年俄罗斯修改国防法时,对国防的概念又作了新的界定。可见,在我国的国防概念中,也应将制止武装颠覆包括在国防的职能之中。

   1996年俄罗斯修改国防法时,有增加了“保障社会安全,向居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为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等内容,对国防的概念又作了新的界定。可见,在我国国防法中,将制止武装颠覆包括在国防的职能之中,不仅在理论上可行,更重要的是为实践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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